父女乱伦的真相
父女乱伦的真相何家弘乱伦是指具有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的性行为。按照人类社会的一般行为规范,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严禁性行为,因此乱伦行为是违背人类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性罪错。虽然乱伦行为已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它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因为大多数乱伦都是在家庭保护伞下悄悄进行的。不过,中外都有一些学者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乱伦行为的准确数字都是很难获得的,因为大多数案件都被家庭所隐瞒了。特别是那些侵害者的妻子和被害人的母亲,为了维持家庭关系或保护家庭声誉,往往会掩盖丑恶的事实。一般来说,乱伦行为的出现都有一定的主客观因素。从主观方面来说,乱伦者多有一些心理异常或变态的倾向。从客观方面来说,乱伦者往往生活在不正常或不幸福的家庭关系之中。例如,夫妻关系的不和谐就是产生父女乱伦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研究者发现,父女之间的乱伦关系一般都持续多年,而且起始年龄各异。过去人们认为,十几岁的女孩最容易成为乱伦行为的受害者。但是一些调查结果表明,很多乱伦行为都是在女儿十岁以下时开始的,只不过此时的乱伦行为不太容易被别人发现。当一个妻子发现丈夫与女儿之间有性关系时,她往往会首先责备女儿,似乎女儿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她的竞争对手。在她的心目中,丈夫显然比女儿更为重要。她不愿在此时与丈夫公开争吵,因为怕完全失去丈夫。于是,她不仅不会保护女儿,有时还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女儿。性是一种奇怪的力量。母亲可以在很多问题上为女儿牺牲自己,唯独不能在性的问题上做出这种牺牲。大多数进行乱伦行为的父亲都具有性格孤僻和缺乏责任感等心理特征。一些乱伦者的内心世界充满了自我想象和自我崇拜,他们具有以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他们不把孩子视为独立的人格,而把孩子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占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女儿不愿意去告发自己的父亲。一方面,她们害怕父亲被送进监狱;害怕家庭破裂;害怕自己被赶出家门;害怕自己的话无人相信;害怕受到更为残酷的折磨。另一方面,她们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不明确。因为乱伦与强奸不同,往往都有一个缓慢渐进的发展过程,所以受害的儿童往往被迷惑了。她们不知道父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属于爱的范畴,有时甚至会在内心为父亲的行为辩解。她们并不知道其它孩子的父亲是否也干这种事情。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也会产生快感,于是,那交织在一起的快乐感和罪恶感就使她们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由此可见,加强性教育是控制乱伦的重要措施。乱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往往与家庭矛盾、经济挫折、酗酒吸毒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社会应该对乱伦行为采取更为积极的干预态度,应该让孩子们了解自己身体的功能和价值,了解正当的性行为模式,从而使她们在必要时能勇敢且有效地抗拒乱伦行为。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警,那么刑事司法人员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当然,司法人员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但这并非易事,因为这类案件中的证据往往具有短缺性和模糊性。在有些案件中,事实真相在经历法院审判之后依然不够明晰。我曾经讲过一个发生在黑龙江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案件。2008年10月,五大连池市一个14岁的农村女孩向警方报案,声称自己从6岁开始就被父亲等多人性侵。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该村抓捕了11名嫌疑人,并取得认罪口供。2010年10月,黑河市中级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对11名被告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2012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以后,该案有几名被告人相继刑满出狱,并开始上访,寻求翻案。后来,一些新闻记者介入,使该案引起广泛的关注。于是,这个女孩就以“汤兰兰”的化名,成为网络舆情的一个热点。2018年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官宣,已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正在依法审查处理。7月,我在北京参加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在认真审阅证据材料之后,我认为该案不应启动再审。我的基本意见如下:第一,2008年10月,五大连池公安局在接到汤兰兰的报案后,立即安排民警带她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表明,14岁的汤兰兰已在较长时期内有多次性交史。这个证据应该是可信的,因此,汤兰兰曾被多次性侵应该是客观事实。第二,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汤兰兰进行过多次询问。在多份被害人陈述中,汤兰兰说她遭受了父亲等多人的多次性侵。如果没有亲身经验,一个14岁的女孩子很难讲出那些性侵的细节,因此其陈述基本上是可信的。这是证明该案性侵事实的直接证据。第三,本案多名嫌疑人在被捕后的24小时之内就承认了性侵的事实,但是声称小姑娘是愿意的,而且他们给了钱。当时,他们大概认为警方行动的目的就是要打击卖淫嫖娼,而这并不是什么严重问题。后来他们得知,尽管小姑娘愿意,那也是强奸罪。问题严重了,他们就开始翻供并串供。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很可能使用了刑讯,但是强度应该不太大,就是拳打掌掴。根据我们研究刑事错案所了解的情况,通过刑讯让一个人违心地承认犯罪,一般要持续48个小时以上。换言之,用刑讯让一个无罪的人认罪,一般需要48个小时以上的酷刑。因此,这些嫌疑人承认性侵事实的供述应该是真实的。这也是证明该案性侵事实的直接证据。此外还有一些证明该案性侵事实的间接证据。总之,该案判决所认定的强奸犯罪事实是可以成立的。当然,这个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和疑点,而且很可能有刑讯逼供。但是,这个案件应该改判无罪吗?司法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证据有问题,警察有打人,判决就要推翻,那么我国要改判无罪的案件恐怕就太多了,因为在一段时期内,某些地区的司法水平确实不高,警察打人的现象也比较多见。如果大量的刑事判决都因此而改判,那将是国家的灾难。总之,改判应该慎重,应该有比较严格的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改判无罪的标准,但是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标准。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第二,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第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四,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启动再审。顺便说,启动再审一般也就意味着要改判。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正确的,申诉人并没有提出能够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新证据,因此汤兰兰案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重新审判的标准。后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原审被告人的申诉。这个决定是合法的,但是并不等于说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真相。虽然我支持法院的决定,但是我也不敢说这就是真相。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司法证明那个古老的难题,就是查明真相的难题。我曾经说过,在那些证据短缺的疑难案件中,我们必须接受没有查明真相的判决,或者说,接受那些没有真相的事实。就汤兰兰案来说,这也可以说是一个没有查明真相的事实。
本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本站只提供信息展示,内容详情请与官方联系确认。